浙江(义乌)商成市场研究所是义乌市商兴成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研究机构。研究所以“兴旺专业市场,成就商业地产”为宗旨,专业致力于商品交易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的研究。拥有一批精通国内外市场状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还邀请了商业地产界及学界知名的专家作为特约研究员或顾问。研究所发展目标是打造民营经济研究院行业研究所品牌,并成为国内商业地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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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义乌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为期一年的义乌市“净化市场”专项行动,目前已经进入总结验收阶段。在一年的“净化市场”专项行动期间,义乌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相关的民事案件661件。义乌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小坚告诉记者,他们从目前受理的案件中发现一个普遍现象,即大多数经营户声称并不清楚自己销售的产品侵权了,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
义乌市人民法院已审结的一起经营户抗辩成功、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专利侵权案例,或可为广大经营户提供参考。
具有合法来源的手镯经营户构成侵权但免除赔偿责任
温州人王某于2010年11月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一项手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2011年3月,王某发现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户姜某和林某在商位上销售的一款手镯,外观设计上落入他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某于2011年8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和林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姜某答辩时称,即使他销售的手镯是侵权产品,但他与妻子林某只是该款手镯的销售商,事先不知道王某已申请了专利,而且他们所销售的手镯均来源于温州某饰品厂,因此,他和林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某饰品厂的经营者林某某也出庭进行补充答辩。林某某说,姜某和林某销售的被控侵权手镯均来源于她的饰品厂。这款手镯上以及外包装上都有她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在王某申请这款手镯的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她就在生产、销售这款手镯,被控侵权的手镯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姜某、林某销售这款手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林某未经王某许可,以经营目的销售王某的专利产品,侵害了王某的专利权。但目前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姜某、林某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王某主张的姜某、林某存在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姜某、林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手镯是侵权产品。姜某和林某销售的手镯均由温州某饰品厂提供,认定姜某和林某销售的手镯有合法来源。因此,姜某、林某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手镯的行为,但可以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成功应符合三要件
李小坚说,这是一起侵权行为人“合法来源”抗辩成功的典型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户要想运用‘合法来源’进行成功抗辩,必须符合三个要件。”李小坚说。
第一,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可运用“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的被告,只能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销售者和使用者,而不能是制造者和进口者。这样,法院才能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进行审查。同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抗辩被告只能是销售者。
第二,被告“不知道”,是认定“合法来源”的前提,也是认定被告是否出于善意的关键。
第三,被告应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就是说,被告要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这就需要市场经营户在与供货方进行交易时,签订正式的合同(注明销售产品的详细信息)和正式的付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而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义乌市场经营户往往进行交易不规范,不能满足“合法来源”证据的要求,从而难以实现其免除赔偿责任的目的。“最常见的情况是,成为侵权被告的义乌市场经营户在进行抗辩时,往往会将订单、货运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但订单、货运单上没有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因此往往不能作为‘合法来源’的证据。”李小坚说。
销售产品上有供货方信息也很重要
此外,销售产品上若有相关证据能证明该产品确实来源于供货方的,也可作为“合法来源”的证据。举个例子,玩具经营户从供货方购得的玩具上,应该有供货方的注册商标、厂家信息等证据。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供货方提供的产品上虽然有商标,但并不是供货方的注册商标,因此也就不能作为“合法来源”的证据,经营户对此应特别小心。
“如果供货方能出庭,证明他是被告经营户所销售产品的供货者,这也可成为‘合法来源’的证据之一。”李小坚说,可是在实际情况下,愿意出庭作证的供货方是非常少的,因此也为被告“合法来源”成功的抗辩增加了难度。
来源:义乌商报 作者:张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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