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商成市场研究所是义乌市商兴成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研究机构。研究所以“兴旺专业市场,成就商业地产”为宗旨,专业致力于商品交易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的研究。拥有一批精通国内外市场状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还邀请了商业地产界及学界知名的专家作为特约研究员或顾问。研究所发展目标是打造民营经济研究院行业研究所品牌,并成为国内商业地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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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玉米及淀粉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货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中国玉米市场网”(www.jcce.cn),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玉米及淀粉的电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本市场从事玉米或淀粉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七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租金,其标准如下:
租期三个月 1万元
租期一年 2万元
租期五年 5万元
本市场可调整摊位租金标准。
第八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摊位。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玉米或淀粉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3.商业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交易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由本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十一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3.经本市场批准转租摊位;
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
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交易商委员会
1、交易商委员会作为交易商的自律机构及常设咨询机构,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本市场发展的建议权、对本市场公平交易的监督权;
2、交易商委员会有权对本市场交易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交易商委员会有义务在本市场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本市场化解风险。必要时,与本市场共同做出化解风险的决定。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本市场摊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十五条 交易商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摊位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七条 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玉米或淀粉购销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形成:
1、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 买、卖方的名称: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包装方式;
f) 检验标准和方法;
g) 交货时间;
h) 价款;
i) 结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 违约责任;
l) 解决争议的方法;
m) 合同是否可转让。
2、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将要购买或销售的货物进行事先约定,包括品种、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合同是否可转让等等,交易商将该约定提交本市场:
3、本市场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批准后进行编码,以商品代码的形式提交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并对外发布;
4、交易商对以商品代码标识的货物以交易指令的形式进行交易,成交即达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撮合交易和竞价交易等。
撮合交易是指由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竞价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将交易商品按顺序挂牌卖出,买方同时报价竞买;或者买方交易商将交易商品按顺序挂牌买入,卖方同时报价竞卖,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交易活动。
竞价交易的具体办法由本市场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固定时间。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交货日、交货地点及是否可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并在长春交货仓库交货的货物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数量单位为批,每批10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限定每摊位最大订货数量为1万批,即10万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营业日结算价±50元/吨。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本市场认为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交易商买进货物,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本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
3.交易商卖出货物,须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商应对其有货证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由交易双方约定。
4.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进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格式见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同时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指令;
6.交易商可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查知交易对方;
7.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8.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签订不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
9.可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吨)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吨)
10.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安全,本市场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摊位代码由6位数组成,前4位代码为摊位识别码,由本市场确定;后2位代码由交易商自行选择,由本市场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只接受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其代码发生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0.40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四章 结 算
第三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帐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帐户。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购买货物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付款标准为80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前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150元/吨;
3.交货日前六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300元/吨;
4.在此期间,若发生市场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须及时补足价差;
5.交货日前二个营业日开市前,须付足至买方订货货款;
6.交货日前,付足全额货款及包装款;
7.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8.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9.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该交易商退还代收的剩余货款;
10.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本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追收货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营业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可用交货仓库开具的仓单申请抵顶各应付款项,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货申请。但在交货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仓单赎回。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市场指定的交货仓库,经本市场和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70%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中国玉米市场网”提取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交易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位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交易部查收。交易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帐户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划出资金,应填写《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或通过网上提出划款申请。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 货
第三十九条 交货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条 本市场核准若干交货仓库负责验货交货,向交易商提供仓储条件。交货仓库是由本市场指定的货物存放地,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开具仓单。交货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卖方优先在交货仓库中选定。
第四十一条 交货仓库、库容、地区差价和货物的质量品级差价等由本市场发文公布,本市场可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交货仓库之外的地点交货,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货日为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日期。在交货日前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卖方必须向本市场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注册仓单,由本市场通知相关买方,并协助双方签订交货合同(格式见附件三),办理交货事宜。
如为进口货物,卖方还必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货仓库开具的仓单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交货。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2.经本市场审核同意,交易商货物入库;
3.交易商与交货仓库签定仓储合同;
4.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交货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仓单;
5.参与淀粉交易的交易商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淀粉仓单提交本市场注册;
6.参与玉米交易的交易商凭玉米仓单在交货日前两个月内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对该批玉米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经检验玉米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易商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玉米仓单及检验报告同时提交本市场注册。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货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品级确认后再行划转。
买方可凭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也可以通过交货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开具新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用于此后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
(交货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数量(吨)。
其中,交货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货结算价。
第四十七条 交货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如货物质量不符合交货合同标的约定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卖方按实际收到的货款及包装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卖方须在接到本市场通知后以全额货款加包装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20%的货款。
第四十八条 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进行交货,应按1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货手续费。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玉米市场网”发布市场文件,向交易商提供本市场行情。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码、最新价、涨跌、开市价、买价、卖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买卖申报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其中,结算价是指某日某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营业日的市场结算价。
第七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
本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视为单方违约,本市场即中止其买卖资格,由本市场协助守约方履行合同。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违约方的货款或担保金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本市场则按200元/吨的标准一次性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对守约方按订货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分期付款额度、暂停交易、对其合同进行转让、取消交易商资格(摊位不得转租)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天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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