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商成市场研究所是义乌市商兴成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研究机构。研究所以“兴旺专业市场,成就商业地产”为宗旨,专业致力于商品交易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的研究。拥有一批精通国内外市场状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还邀请了商业地产界及学界知名的专家作为特约研究员或顾问。研究所发展目标是打造民营经济研究院行业研究所品牌,并成为国内商业地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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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指在传统商品批发市场基础上,依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架构,借鉴期货交易的模式,采用电子化标准合同并通过网络加以撮合的市场业态。例如上海大宗钢铁交易市50余家,涉及的商品种类有钢铁、石油(燃料油)、化工、煤炭、棕桐油、白糖等,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城市,尤其是市场业和物流业较发达的城市。
无锡于2006年10月设立了第一家不锈钢电子交易市场,经过2年的运作,会员单位达到2000多家,日均交易5000吨。年交易金额累计300亿元,对国内乃至国际不锈钢产品的定价都有相当大的影响。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如何有效实施监管,是政府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产生和特点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人们在贸易过程中不断追求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的结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作为中远期现货市场的一个载体,在期货市场与传统商品批发市场之间辟出一个新型领域;从经济需求来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模式。提供电子合同撮合服务、价格信息资讯服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功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弥补了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不足;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网络技术的创新,直接推动了部分成熟的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蜕变,互联网、传统商务与资本市场三者有机结合,促进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兴起。最为重要的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出现符合市场避险的需求。以钢材为例,2004年宏观调控以来,钢材价格大起大落,钢铁相关企业表现出强烈的套期保值需求,从而催生了钢材类的电子交易市场。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多由具有行业背景的公司发起。采用公司化运作模式,以盈利为目的。交易主体以行业投资者为主。(2)利用网络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结算、交收及走势预测等相关服务。(3)市场运作借鉴期货交易模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虽然在地域、上市商品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但基本都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建立。在电子合同的设定、系统撮合机制、保证<优麦电子商务论文>金制度、持仓限度等方面均借鉴期货交易模式进行运作。(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方式上非常灵活,上市产品、交易规则制定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与传统商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为广大商品生产者以及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开展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满足了一定的市场需求。但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的缺失和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此类市场随交易量的增大逐步表现出巨大的市场风险。2003年起。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先后爆发了“琼胶事件”、“桂糖风波”、“嘉兴案例”和去年的北京华夏商品交易所倒闭,不仅给市场内的参与者及监管者敲响了警钟,而且一再震惊高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针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法规,国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是按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该规范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在国家质检总局主导下完成,作为行业参考标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毕竟不是一部法规,缺乏必要的监管条款和法律权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模式、风险控制、结算方式等方面均效仿了期货的相关机制,例如标准合约、保证金制度、集中撮合交易制度等等,却缺乏类似《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准入门槛甚至低于传统市场,风险承担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
二是针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由于法规不完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的仅仅是自己拟定的交易管理办法,缺乏法律权威性。另外从部分市场的交易规则来看,市场拥有较大的权利,如提前收市、暂停交易、提高保证金比例、取消交易商资格等,但却没有能对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第三方。且部分市场股东还可能参与交易,因而监管者和交易者之间也难有硬性的约束。同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大量借鉴期货交易机制,但是它的监管模式与风险控制与正规期货市场相去甚远,如无明确的监管部门,风险管理中缺乏风险的层层担保和风险基金制度,以及相应投资者保护措施等,随着市场不断发展与交易量不断增大,其累积的风险也必然越来越大,一旦出现恶性事件,后果难以设想。
三是利益驱动易导致投机过度,爆发风险事件。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企业提供套期保值的工具,但由于其本身是通过交易手续费获利,容易促使市场举办方放松对市场会员的管理,鼓励投机,让市场呈现高成交量、低实际交收量的局面。根据对国内某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的调查,该市场的实际交收额低于总成交额10%,约占持仓量的30%。当然,投机是适量还是过度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上面的数字已经和促进现货交易的市场宗旨产生了一定距离。在缺乏必要的法规约束和监管下,某些投机者乃至市场主办方很有可能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大规模的投机交易、内幕交易。
三、工商部门加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的对策思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传统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方面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市场运作模式:另一方面关于其是否属于变相期货范畴的争论也一直存在。作为新生事物的初级阶段,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规范。
(一)监管的法律依据
当前,很多人(包括工商干部)认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类似于期货。应该由证监会管。工商部门没有监管权。其实,这是片面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只是一种经营业态,至于其经营内容是中远期现货还是变相期货,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对此类市场的规范也是相当谨慎的。
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八章附则第103条界定:“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明显有剑指上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涵义。
但经过一年的充分论证与反复修订,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89条重新定义了变相期货:“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并授权商务部给予一定的整改时间,也就是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避开上述禁止性特征即不为变相期货,充分反映了政府允许其在逐步规范中发展的意图。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90条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明确了只要电子交易市场不触及上述禁止性规定,均不属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主要监管机关,在市场监管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电子交易市场本质仍然是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高度电子化。其运作与传统商品批发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从工商机关的职能和需求来看,都应当积极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纳入管理范畴。当然。部分电子交易市场可能投机成分比较大,明显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则应当归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二)监管的路径探索
面对全新的、复杂的、高度网络化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工商部门如何充分履职,实施有效监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充分调查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法规体系。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运作上和传统市场区别很大,大部分市场类法规呈现出较大的局限性: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赖以建立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工商部门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更多的只能依据《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的兜底性条款进行管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造成监管难以深入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首先要加强调研,弄清基本运行机制,针对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运作规范、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责,以使此类市场的设立、发展、监管有法可依。
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市场规范运作。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充分引用行政指导手段,督促其完善各项制度,把好准入门槛,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强调行业自律,倡导成立电子交易市场协会,强化监督和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及时发布警示,开发风险教育,帮助市场主体及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我辨别和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参与者进行普遍的、持续的知法守法和规范运作的教育。三是高度重视这一新兴领域,从全局出发,选拔专业人才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情况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有很大区别,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业态。但就有条件实施监管的地区来看,应当具有全局观念,选拔专业人才,成立专门机构对其统一管理。如果让基层分局或工商所直接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由于缺乏监管同类市场的对比和经验,难免会出现监管上的倾向性,容易发生管理过松或过死的情况、既不利于深入调研,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发展:另一方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运作,是一个高度虚拟化的过程,未来的监管必然是主要基于对后台数据分析上的监管。需要相应的法律技能,计算机技能、金融分析技能和财务判断技能等等,这对监管电子交易市场的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立足工商职能,寻找适当切入点。积极介入。电子交易市场归根到底是传统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其交割环节也离不开仓储物流系统。而工商部门利用已有的经济户口,能够基本掌握电子交易主体的类型、地址、业务范围、仓库和物流等信息。因此在对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网络。而应该结合经济户口。从主体资格、配送系统、物流渠道、商家投诉等多方面寻找切入点,才能够收到实效。同时工商部门应当以规范格式合同为抓<优麦电子商务论文>手,进一步明确开办者和交易者的权利义务,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多部门协同作战,建立高度联动机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市场、交易主体、仓库、物流企业分别位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下,工商部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内部联动机制,各业务单位要协同作战,基层单位与业务处室要紧密配合,以专门机构为中心。依托经济户口网络,形成立体化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协同作战还包括与横向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电子交易市场涉及到网络服务、信息安全、金融资本、仓储物流等多个方面,仅工商部门一家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职权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因此,必须积极与公安、质检、交通、证监和通信等多部门加强沟通,联手作战,齐抓共管。同时在协同作战中,工商部门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介入到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去。但是。在执法中也不能忽视工商部门自身的职权范围,要把握好在不同环节中的主角与配角地位,避免与横向管理部门发生管理冲突。
总之,虽然目前法规尚不明确,但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兜底部门。要摒弃被动等待的思想,充分依据工商部门的职能。发挥现有的法规的作用,以市场准入、合同、仓储、物流等多方面为抓手,积极介入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与探索,为开拓工商监管新阵地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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