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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王某某是尖草坪区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家玩具店的老板,为了获利,他从网上进购了29支“仿真枪”售卖,但这些“仿真枪”具有杀伤力,是国家严令打击的枪支。为此,10月9日,王某某和购枪“二道贩子”王某分别被杏花岭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5年半。2010年年初,王某某无意从网上看到一则信息:“出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时,想到了老客户王某常跟他提到一些枪支爱好者热衷收藏这类仿真枪的事,王某某虽然不清楚这类枪是不是国家严厉打击查处的枪支,但他也知道这种抢不允许卖,可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他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同年4月,王某某从网络卖家手中花数千元购买了29支各种型号的“仿真枪”,并通过物流运送回太原,藏到自己在西涧河村一小区的家中。之后,他联系王某来验货,并将8支卖给了王某。随后,王某将其中4支分别转售他人,从中获利。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很快将王某某和王某抓获,并从王某某家中和玩具店库房内收缴21支“仿真枪”,王某某卖给王某的8支枪支也被查获。经公安部门鉴定:上述29支“仿真枪”均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认为,王某某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且非法持有枪支21支,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其在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王某某,属立功表现,对其给予从轻处罚。(记者王君通讯员武帅)
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依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依照《刑法》等法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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