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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场商位使用权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商位使用权转让、转租流转机制,制止擅自转让、转租商位使用权等违规违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商位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根据《市场商位使用权转让、转租管理规定》,并参照《市场商位使用权转让、转租管理规定》,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位分类
第一条 市场商位分为三种类型:
1、定向安排的商位。指根据市场招商政策,安排取得使用权的商位。
2、招投标的商位。指通过投标(定向投标)等形式取得使用权的商位。
3、定向招商的商位。指享有产权人招商优惠政策,由产权人定向招商引进取得使用权的商位。
二、商位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
第二条 商位使用权的转让。经产权人同意,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内将商位使用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他人并变更商位使用权人。
第三条 商位使用权的转租。经产权人同意,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内将商位使用权一次或分次转租他人,产权人对转租情况登记备案,按原商位有偿使用协议和本细则实施管理。
三、商位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的手续
第四条 商位使用权的转让。
1、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权确需转让,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使用人与受让人方可按本条第5款之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权转让,产权人相应调整收取商位使用费。标准为:使用人第一次转让,商位使用费标准参照原协议执行;之后该商位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商位使用费在上一次转让基础上增加20%。
2、招投标商位。使用权确需转让,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使用人与受让人方可按本条第5款之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3、定向招商的商位。商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4、商位转让的最小单位为Ⅱ型商位;其中,原商位有偿使用协议签定商位为一个Ⅰ型的,不予办理分拆转让手续。原商位有偿使用协议签订商位为多个Ⅰ型商位的,允许分拆成多个Ⅰ型商位转让。
5、商位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咨询。需转让商位使用权的使用人,带商位证、商位有偿使用协议书、商位使用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场服务大厅咨询确认商位使用权是否可转让。
(2)信息发布。经产权人确认可转让使用权的商位,在商位转让登记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产权人在市场商位信息栏、市场网站上张贴和发布转让信息。
(3)审批登记。使用人与受让人达成商位使用权转让意向后,带商位证、原商位有偿使用协议书、商位使用费发票、双方转让协议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市场服务大厅如实填写商位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4)变更协议。经产权人审核同意转让后,受让人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新的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重新办理商位证;同时,产权人收回原使用人商位有偿使用协议并终止作废。
受让人凭商位证、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身份证等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第五条 商位使用权的转租。
1、定向安排商位。使用权确需转租,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按本条第6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转租手续。
2、招投标商位。使用权确需转租,使用人必须向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依据,经产权人审批同意后按本条第6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转租手续。
3、定向招商商位。商位使用权不得转租。
4、商位使用权转租的最小单位为Ⅱ型商位。
5、产权人对商位使用权转租使用情况严格督查,并每季一次在市场信息栏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商位使用人可向产权人提出核查申请。
6、商位使用权转租办理程序
(1)申请咨询。需转租商位使用权的使用人,带商位证、商位有偿使用协议书、商位使用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场服务大厅咨询确认商位使用权是否可转租。
(2)信息发布。经产权人确认可转租使用权的商位,在商位转租登记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产权人在市场商位信息栏、市场网站上张贴和发布转租信息。
(3)审批登记。使用人与受租人达成意向后,带商位证、商位有偿使用协议书、双方租赁协议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场商位使用权转租登记处如实填写转租审批表。
(4)办理临时商位证。经产权人审核同意转租后,受租人凭使用人原商位证、本人身份证、转租审批表等证件,到市场服务大厅办理临时商位证。产权人对使用人转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受租人凭临时商位证、双方租赁协议原件、身份证等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第六条 商位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与使用人的《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自行终止,产权人无偿收回商位使用权,没收商位使用权履约保证金,并按协议书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1、协议约定不得转让、转租使用权的商位,使用人转让、转租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
4、扰乱市场秩序,对市场形象或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5、按市场《诚信文明经营积分制度》规定考核,年度内扣满20分的或使用期内扣满30分的;
6、重新签订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后,商位使用权转租累计时间等于或大于使用期限五分之三的(五分之三是指该商位重新签订新的使用协议后,一次或数次转让之间所有转租时间的累计)。
第七条 商位使用权收回的办理
1、对违反第六条之规定的商位,产权人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在市场信息栏予以公示。
2、公示三天无异议的商位,产权人出具收回商位使用权通知书,以书面、挂号信形式送达商位使用人。
3、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办理结算交接,产权人按规定收回商位使用权。
第八条 单方办理商位转租手续
商位使用人转租商位时未向产权人提出申请,受租人也可凭双方的租赁协议书或租金收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单方面向产权人提出申请。
1、经产权人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示。
2、自公示之日起20天(含20天)内,商位使用人未向产权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及时与受租人一起到产权人处办理转租手续的,按擅自转租处理,该处理意见记录存档。
3、自公示之日起20天后,受租人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出具保证书,交纳诚信保证金1万元后,到市场服务大厅办理转租手续。
4、公示有异议的,由产权人会同相关部门、商会组织重新复核后按实际认定结果办理。
第九条 商位证的验审
产权人规定每年三月份对市场商位证进行验审。
1、商位证的验审
⑴商位使用人情况登记。
⑵商位转租、转让情况登记验审。
⑶诚信文明经营情况登记、审核。
2、逾期未办理验审商位证的处理
⑴在市场信息栏里予以公示。
⑵自公示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未办理验审手续的,按诚信文明积分有关规定,扣2分。
⑶公示30天后未办理验审手续的,按诚信文明积分有关规定,扣3分。
3、商位证验审的管理
对验审后出租、转让商位使用权的有关情况,在市场信息栏、市场供求信息栏予以公示。
第十条 收回使用权商位的招商。
收回使用权的商位,全部采用公开招商定位的方式。
1、1-3楼商位。面向同类行业,由办理过一年以上(含一年)临时商位证,现仍实际经营的受租人公开招商。
2、采购中心商位。分楼层,面向同类行业的国内外贸易公司、外商驻义机构、中介机构、生产企业(公司)公开招商。
3、生产企业直销中心商位。面向国内规模、品牌生产企业公开招商。
4、台商馆商位。招商对象必须是台、港商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商位使用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1、为确保商位使用权的规范管理和有序流转,建立商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
2、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商位有偿使用协议约定执行。
3、商位使用人在使用期内违反本规定和场规场约的,用履约保证金抵付违规违约赔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其不足部分的赔偿由商位使用人用现金付足。使用期内发生违规违约赔偿,商位使用人应在赔偿发生日起10日内补足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赔付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其他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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