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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一群人举着白色条幅,聚在晨报大厦的入口。条幅上写着:“误导读者消费者”……
引得路人纷纷侧目。
来访的30余人,他们自称是“义乌小商品城的人员”。“就是这个事吗?”一名男子说。“我也不太清楚……”另一男子说。“管那么些干啥?在这待着就是,到点咱们就走。”又有一人插话道。看到有人从他们身边经过,三人立刻停止了谈话。“晚上去哪儿吃饭?”“不知道呢,跟着大部队走呗。”
根据穿着谈吐很难分辨来访者的身份,来自“小义乌”的何种岗位。业户?管理人员?保安?除了几次起哄外,他们之间大多数时间都看起来像是陌生人,甚至几个人不时凑在一起,相互打听着对方来自哪里。
16:00许,在几名男子的鼓动下,十余名来访者试图闯入晨报办公区,被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和大厦保安拦住。
几分钟后, 一行人陆续离开,先后动用了十余辆出租车。
他们走后,地面上满是烟头、果皮、火腿肠皮、塑料袋、矿泉水瓶……
12月30日11:00,他们又来了。
同样是堵在大门口,同样是“一腔怒火”。比起前一天,来访队伍的人数有所增加,并且有一些新面孔。
就在他们抵达晨报大厦前2个小时,本报记者已经在“小义乌”在众多业主间展开采访。“我的个人身份请保密,今天他们还会去。”接受采访时,很多业主说。
“每次我们业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晨报总会站出来伸张正义。这次,我想替晨报说句公道话。
“发生火灾,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大家提高警惕共同面对也没什么,不该去晨报闹事。说谁去了就给50元钱……”
18:00许,本报记者采访几名业主后整个事件的脉络变得更清晰:根本不是自发,有个组织在通知,去了每人给50元钱。
“先是今天9:00多,一些商场的人下来召集人员,结果业户们都不愿意去。第二次提出,去的每人给50元钱,还报销来回车费,但也没有聚集多少人。听说后来还从劳务市场上雇了一些人。”一名业主说,有个别参加的业户估计也是迫于无奈,毕竟在商场里经营,受人管。
“召集的人说要去鲁中晨报社去说理,为了那篇火灾的报道。我们觉得很奇怪,着火是事实,说什么理去?”
据多名知情的业户介绍,对于来晨报“说理”的业户,商场方不但承诺给出每天50元的酬劳,报销来回车费。并且在每天的“活动”结束后,还会聚餐。
20:30,记者再次与一名“说理”队伍成员取得联系,“连续两天的酬劳还没有发放,发钱方承诺,等到3天的‘活动’结束后,一起发放。不过我明天真的不去了,不值!”
又来了!一如预期!
数辆出租车载着大队人马,抵达鲁中晨报,他们需要做的工作和昨天一样:拉着横幅,嬉笑打闹。
你们来鲁中晨报做什么?有什么任务?需要达到什么目的?
说笑着,或左或右地站着,看着进进出出的人们,好像眼前发生的事情和他们并没有关系。也是,关系本来也不大,毕竟是承诺给他们50元出场费的。
50元,报销车费,晚上请吃饭……
待遇等同于群众演员,只是价码比群众演员低了一些,因为天太冷,据说现在北方群众演员的价格是100元。
中午时分,是大家吃饭的时候,进出鲁中晨报的人比较多,这是表演的好时机。很可惜他们的举动反而引起了多个单位的反感,“连续两天,对事实报道进行攻击,太过分了”。
必须要说的是,鲁中晨报在整个事件中保持着高度克制,并没有被为所欲为的邪恶所吓倒,没有被权势与金钱的进攻所吓倒,一如鲁中晨报十年来一惯坚持的,说真话,说实话,为社会担当,为读者负责。当正义成为势力的牺牲品,当压力击穿了做人的良知和道德底线,媒体不能说真话,那媒体存在的意义何在?我们又如何对得起肩负的社会责任?
原本真实发生的火灾,为什么会有人想尽一切办法去隐瞒?他们到底要隐瞒什么?一次小火灾的背后还有什么更惊人的内幕?拜托,已经错了一次,为什么还要步步错下去?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谎言的出炉,必定会有多个谎言来支撑,欲盖弥彰。
就此打住吧,别再错下去,重新把重点拉回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去。请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让广大花了大价钱的业主得到实惠才是第一位的,所有试图把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人为地转嫁到媒体身上都是徒劳的。
别说每天50元雇人,就是500元雇人也改变不了正义的方向。
寒风凛冽,外面太冷,鲁中晨报请大家进到大厅来感受温暖。
因为进入年底,各项工作都太忙,很对不起,我们要为几十万鲁中读者服务,而怠慢了这些来专门为鲁中晨报“站岗”的兄弟,在这里再说一声对不起。今天再来,亲爱的兄弟们,鲁中晨报将保证为你们送去热水,说到做到,这是一个负责任媒体的义务,当然从法律的角度说你们确实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
当然你们每次走后留下的烟头、塑料袋、瓜子皮……会给晨报的清洁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希望你们最好讲究一下环境卫生,毕竟这里是文化单位,一个好的环境,是整个淄博人民一直不懈追求的。
听说白天“站完岗”,晚上还要撮一顿,临走的时候还要像赵本山和宋丹丹的小品,“谁把来回的车票给报了啊。”这真越来越像一个笑话,流动的笑话。
黑夜之后,又迎来了一个明亮的天空。今天呢?会是一番怎样的情景?寒风中还会出现那些“50元兄弟”吗?
哦,忘了说一声,今天天气不错,适宜出行。
■ 专家观点
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廖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首要分子将“依法追责”
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廖辉表示,《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根据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张子正律师:
参与寻衅滋事主要骨干
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当前,以不正当理由进行堵门、扰乱公共秩序,已成为少数人无理取闹的方式之一。”张子正律师说,因为参与者人数较多,许多政府部门遇此情况往往会面对无所适从的尴尬,“其实,在《刑法》中早有对扰乱公共秩序的首要分子的处罚规定。”
“在《刑法》中,还有一条独立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张子正律师称,寻衅滋事罪并不会对滋事这一群体本身进行惩罚,而是对寻衅滋事的授意人制约,“一般来说就是对方的法人代表或者高层主管领导,而参与寻衅滋事的主要骨干,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李志强:
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信访条例》也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否则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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