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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位(房屋)装修规定
第一条 商位内装修不能遮盖顶部。
第二条 房屋装修不允许设置阁楼。
第三条 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商位构制及建筑物原有结构、门面。
第四条 装修不得破坏、损坏、遮拦原有消防设施。
第五条 装修用电线需用合格的BV1.5以上铜芯线,日光灯镇流器需用电子镇流器。
第六条 电气线路必须用防火PVC管套管,各连接处须用接线盒。
第七条 外用插座须用标准合格插座,并固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插座。
第八条 商品陈列柜、架须用防火材料或经防火处理,并在市场外制作后搬到市场内拼装。
第九条 房屋吊顶、护墙材料须用PVC阻燃板、石棉板、石膏板或其它不燃、难燃材料,材料必须选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和不合格材料。
第十条 装修施工时应保持场内清洁,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施工垃圾必须当天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每个Ι型商位额定最大用电功率为1KW。
第十二条 原Ι型商位不能隔成Ⅱ商位。原两个Ⅱ商位需隔离,高度不能超过1.8米,深度不能超过1.5米。
第十三条 商位地面不能钻孔,防火隔板不能钉铁钉。
第二节 商位(房屋)装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需装修的单位、个人到市场公司领取《市场商位(房屋)装修审批表》。
第十五条 随带经营户本人身份证、装修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装修材料的防火检测报告(报告须有出手材料商店的公章),房屋装修需附装修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填好装修申请表,备齐有关资料,送市场公司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每间需交纳五百元施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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