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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3日,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国璋委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罗国轩召集市计委、农委,市工商、公安、物价、国税、地税、卫生、技术监督、公安交管局和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就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会议认为,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是根据国务院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总体要求,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而建设的国家级大型中心批发市场,是我市“九五”十大重点项目之一,也是我市的一项“形象工程”、“标志工程”。它的建成,对提升城市功能,进一步发挥武汉的区位优势,促进武汉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各有关委办局和硚口、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1997年市人民政府第113期常务会议纪要和1997年市人民政府第68期专题会议纪要提出的“四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顾全大局,齐心协力把该市场建设好、管理好。
二、为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现象,决定成立市人民政府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和润任主任,市计委、农委、建委,市工商、公安、物价、国税、地税、卫生、技术监督、公安交管局和硚口、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名单另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办公,由市农委副主任吴福曾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工商、公安、税收、综合四个管理室,作为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各主管部门从其指定的单位抽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可派员协助工作。
三、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场的发展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监督进场检查的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收费行为;对批发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和意见;审定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市场管理办法;审批办公室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工商、公安、国税、地税部门以及进入批发市场参与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行政执法、业务学习方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在收费、工作人员变动等方面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由管委会办公室商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辞退,并由有关部门根据要求重新指派。
五、按照有利于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市国税、地税局及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批发市场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税收的征管,由管委会办公室税收征管室统一集中征收;市场的管理收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核定项目和标准,实行一票收费、收支分列、专款专用。在具体操作上应本着“放水养鱼”的原则,根据市场的实际开发、营运情况实施。
六、批发市场建成营运后,本着在利益上照顾硚口、东西湖两区的原则,所收取的各项税收,由市国税、地税局商市有关部门根据两区投入股份和批发市场实际开发建设情况,确定划分比例,报分管市长审定后实施。具体解库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按月从金库划转。各项收费,由管委会办公室专户管理,按比例合理分成。
七、各项税费的收取及分成,由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八、按照与市场机制接轨的原则,批发市场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与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行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不参与市场的具体经营事务;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为该市场开发经营主体,负责该市场的建设和经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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