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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结合株洲市实际,经召开听证会并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株洲市专业市场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出台。
《办法》规范了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办法》中所称专业市场是指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同类民用物品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收取规定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收费项目统一为基本服务费、延伸服务费、代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严禁市场经营管理者利用主体优势地位,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其中,基本服务费是指市场经营管理者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租赁费、管理服务费和空调费。管理服务费一般情况下一年内不得进行调整(服务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管理服务费调整时,按照服务成本及不高于8%的合理利润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确定,在场内醒目位置向经营者公示一个月后实行。
同时,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公布水电费、空调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计费方式、收费额度和分摊公式。
场内经营者: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对于场内经营者,《办法》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场内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场内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未执行明码标价最高可罚5000元
《办法》要求,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必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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