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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另行规定。
解读
八部委函复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
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2011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
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把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列为整个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项和重点工作,由商务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研究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明确新型贸易方式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等,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八部委联合出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同意自2013年4月18日起,在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至此,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首要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主要的政策创新
(一)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通关地”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要件。
借鉴参照对台地区小额贸易、边境贸易等特殊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实施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报关地”的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的区域范围特定为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
2.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主体的限定。商务部已于2012年7月委托同意义乌市商务局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因此,企业在义乌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应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前提下,再向义乌市商务局进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3.考虑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涉及到监管方面的一些便利化措施,甚至涉及特定的前置配套要求,这些配套要求在主管地以外的海关、质检部门不一定具备,所以要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这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通关地的限定。同时,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商品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明确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其他不宜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另行规定。
(二)进一步简化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增值税征、退管理方式。
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持有关资料,到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这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最重点的政策,增值税免税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般贸易方式下“征3%退3%”征管方式的执行难和“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下增值税增退管理不衔接等问题,是符合市场采购贸易的特殊流程以及有利于国内专业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重大政策创新。
(三)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通关便利。
首先,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给予便利通关。其次,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便利需要,海关和质检部门在“质量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下,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在“管得住”的同时力求“通得快”;出台《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实行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对符合要求的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给予通关便利。
(四)积极推进小商品国际贸易汇兑制度创新。
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检测。
同时,允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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